学校文件 当前位置:首页>>学校文件

工伤认定、申报工作流程

发布时间:2018-04-19   浏览次数:0

一、事故上报
发生事故伤害后,受伤教职工或其家属立即向人事处上报,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事故报告(说明事故发生时间、地点以及事故经过);人事处在72小时内(重大事故24小时内)将事故报告审核盖章后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进行备案,同时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局工伤处提交《职工事故伤害备案表》。
二、工伤认定申请
由人事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提交《工伤认定申请表》及相应证明材料,证明材料由事故受伤害教职工或家属提供。
三、工伤鉴定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对所申请工伤进行认定。
四、工伤待遇
工伤鉴定后,确属于工伤的,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,影响劳动能力的,应由受伤害教职工本人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。人事处依据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》,填写《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》连同相关材料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局。